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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人:最严发票令出台!这五大提醒须注意

    发布时间:2017-06-19

    点击量:971 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公告。公告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公告强调,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公告解读

    五大提醒,企业及个人需注意


    一、只有企业纳税人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对方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单位,才需要在开具普通发票的时候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例如,自然人、政府部门、国外客户、工会等就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时就不需要提供或填写;没有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按相关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只是手续繁琐。

    二、办公用品类发票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无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购销物品都需要与内容完全一致,这就要求买的打印纸多少包、单价多少、数量多少都要一致,笼统地开具“办公用品一批”,税务是无法监控物资流向的,这对于企业物资管理也不利。

    三、服务类产品如何开票值得商榷

    税务严打发票违规,要求如实开具品名、数量和金额对于货物比较通用,但是对于服务类的确实很麻烦,也不好操作。例如,一顿饭的明细是否需要开出来?显然,服务类的产品开出明细,似乎意义不大。因此,这一问题还有待税务部门的进一步详细规定。

    四、施行时间是7月1日

    7月1日起企业收到的发票,如果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话,是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企业需留意这一问题。

    五、个人购买的发票不用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是个人隐私,不能要,也不需提供。这个情况也适用在打车票等发票上,本身运输服务都是提供给个人的,这些都是不需要提供税号的,照常开票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