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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废气综合治理技术介绍

    发布时间:2017-08-31

    点击量:2964 次





    一.总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保障生产企业在日益严峻的环保形势下能够长期可持续发展,结合成熟的工程经验和先进的技术装备,整理出适合化工、医药、农药企业的废气综合治理措施和技术设施。

    二.技术原理

    污染防治遵循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源头控污,加强精细化管理,提倡废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采用先进、成熟的污染防治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提高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1、通过整个生产过程的VOCs摸底调查、制订VOCs排放表、排放标准、治理措施,加强VOCs监测、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基本实现VOCs整个生产过程的减排任务。

    2、生产过程中尽可能采用密闭式操作,采用密闭设备、密闭原料输送管道;投料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不宜采用真空抽料,以减少有机溶剂的无组织排放。

    3、对工艺装置中的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进行重点识别、排查,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并制定预防VOCs泄漏和处置紧急事件的措施。

    4、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器,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5、溶剂等储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至回收设备;

    6、溶剂等运载工具(罐车)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

    7、溶剂类物料、易挥发物料(氨、盐酸等)应采用储罐集中供料和储存,储罐呼吸气收集后处理;加强输料泵、管道、阀门等设备的经常性检查更换,杜绝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

    8、涉及到废气产生的工艺产品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后处理。

    9、重点识别、排查工艺装置和管线组件中VOCs泄漏的易发位置,制定预防VOCs泄漏和处置紧急事件的措施。

    10、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11、有机溶剂回收系统应选用密闭、高效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溶剂回收率。

    12、粉碎、筛分、总混、过滤、干燥、包装等工序产生的含药尘废气,应安装袋式、湿式等高效除尘器捕集。

    13、有机溶剂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冷凝、离子液吸收等工艺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应采用燃烧法等进行处理。

    14、含氯化氢等酸性废气应采用水或碱液吸收处理,含氨等碱性废气应采用水或酸吸收处理。

    1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为清洗剂或溶剂的生产工艺。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有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处置。

    1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17、发酵尾气宜采取除臭措施进行处理。

    18、产生恶臭的生产车间应设置除臭设施;动物房应封闭,设置集中通风、除臭设施。

    19、废水厌氧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宜回收并脱硫后综合利用,不得直接放散。

    20、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收集后采用化学吸收、生物过滤、吸附等方法进行处理。

    21、有机溶剂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吸附过滤物及载体,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22、除尘设施捕集的不可回收利用的药尘,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