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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上高点排气及低点排液设计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21

    点击量:1012 次




    管道上高点排气及低点排液设计规定

    37.1  范围
    37.1.1本手册规定了管道上高点排气及低点排液设计要求,适用于进行管道布置形成的高点及低点需设高点排气及低点排液时的管道设计。


    37.2  一般要求
    37.2.1 本规定是指管道布置形成的高点及低点,需设高点排气及低点排液,这些点在PID上可以不表示。
    37.2.2 高点排气是用于水压试验及液体管道的排气,低点排液用于水压试验及停车排净等。   
    PID上所表示的排气(如:生产的排气、事故排气、管端用于置换的排气等)和排液(如调节阀前的排液、总管端点的排液、设备上的低点排液等)应按流程要求,并遵循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37.3  高点排气
    37.3.1 除可不设排气管的管道按规定外,对于一般管道,管径DN≥40的管道高点应设排气管。但在管廊上及界外的管道,不论管径多大,其高点均应设排气管。
    37.3.2 排气管应位于该管道的最高点,最小直径为DN15,选用组成件或通用连接组应按管道等级决定。
    37.3.2.1 气体管道的高点排气
    气体管道上仅用于水压试验的排气口,允许不设阀门,或按工程规定。
    应使堵头、管帽或法兰露在保温层的外面。必要时需用加长短管。选用的组成件见图3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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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7.3.2.1  气体管道高点排气例图

    37.3.2.2 液体管道高点排气
    阀门应在保温层外面,必要时需用加长短管,使用的组成件见图3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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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7.3.2.2  液体管道高点排气例图

    37.3.2.3 可不设排气管的管道如下:
    1)  管径DN≤25的管道高点一般可不设排气口,特殊要求及管廊上的或较长的管道除外。
    2)  管道高点与设备相接时。
    3)  该管道与其他管道相接,高点在其他管道上。   
    4)  用空气及其他惰性气体作气压试验的气体管道,管道高点可不设排气口。
    5)  气体管道上的高点处已有仪表接口并可利用作为排气时。


    37.4  低点排液
    37.4.1 除可不设排液口的管道按规定外,所有管道低点均应设排液口。
    37.4.2 排液口的管径
    37.4.2.1 排液口的管径一般为DN≥20。
    37.4.2.2 主管直径为DNl5时,可用等径的排液口。
    37.4.2.3 液体介质是高粘度和带有固体的浆液,则排液口管径DN≥25。
    37.4.3 排液的组成件或通用连接组应按管道等级的规定。阀门应在保温层外面,必要时需加长短管。组成件见图37.4.3.0。
    37.4.4 排液口至地面最高点净空宜≥100 mm,若主管管底至地面净空很小,可将排液管引出在水平管上装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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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7.4.3.0  管道低点排液例图

    37.4.5 主管管径DN≥400时,须装一个最小DN80集液包,再引出排液口,如图37.4.5.0排液口从集液包引出所示。为方便拆卸法兰盖,法兰距地面最高点的净空要求≥15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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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7.4.5.0  排液口从集液包引出

    37.4.6 排液介质若为有毒或有刺激性的物料;不可就地排放,须引至回收系统,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37.4.7 主管介质为蒸汽时,应按标注设集液包。排液口应接疏水阀,必要时疏水阀管径应经系统专业认可,并应符合本规定第六十四章的要求。
    37.4.8 可不设排液口的管道如下:
    37.4.8.1 采用空气试压及吹扫的管道,如仪表空气管,通常仪表空气总管端部备有法兰及法兰盖或螺纹管帽。
    37.4.8.2 低点为水平管并与设备口相接时。
    37.4.8.3 该管道与其他管道相接,低点在其他管道上。
    37.4.8.4 低点已有取样口等设施可作为排液用。


    37.5  轴测图及管道布置图中排气及排液口表示法
    37.5.1 高点排气及低点排液应在轴测图中示出,若此高点在一水平管段上且该管段被分割在数张轴测图内,应在其中能确切表示其部位的轴测图中示出。
    37.5.2 管廊及外管一般可不画轴测图,此时管道布置图中应将排气口及排液口画出。
    37.5.3 采用通用连接组时,表示方法允许简化,只标注通用连接组代号,应符合“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内容和深度规定”(HG/T20549.1)中第10章的规定。
    37.5.4 排气及排液用阀一般应采用闸阀或管道等级中规定的切断阀,如球阀、旋塞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