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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 | 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将发布约800项环保标准

    发布时间: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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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十二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环保标准)工作在充实完善标准体系、推动环境管理战略转型、支撑环境管理重点工作、优化工作机制和加强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一)“十二五”环保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保标准体系进一步充实完善

    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目前已形成两级五类的环保标准体系,分别为国家级和地方级标准,类别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类标准、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截至“十二五”末期,累计发布国家环保标准 1941项(其中“十二五”期间发布 493 项),废止标准 244 项,现行标准 1697 项。在现行环保标准中,环境质量标准 16 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61 项,环境监测类标准 1001 项,管理规范类标准481 项,环境基础类标准 38 项。加强对地方环保标准的指导和管理,发布《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4〕49 号)和《关于抓紧复审和清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2015〕39 号)等文件,理顺了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之间的关系,地方环保标准得到快速发展。截至“十二五”末期,通过备案的地方环保标准达到 148 项,比“十一五”末期增加 85 项。

    2. 环境质量标准推动环境管理转型

    “十二五”期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为落脚点,推动我国环境管理战略转型。以国内外最新环境空气质量基准研究成果为科学基础,综合考虑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修订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增加细颗粒物(PM 2.5)和臭氧 8 小时浓度指标,收紧可吸入颗粒物(PM10 )等污染物标准限值,实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评价结果与公众对空气质量的主观感受更加一致。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发布为标志,我国环境管理开始由以控制环境污染为目标导向,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转变。推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进程,根据土壤用途,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分别提出质量要求,完善管理模式,实施分类管理,满足《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的要求。

    3. 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力支撑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的要求,加快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十二五”期间,发布了火电、炼焦、钢铁、水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无机化工、工业锅炉、砖瓦、玻璃、轻型汽车等重点行业 28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加强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同时,着力开展对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的排放控制研究与标准制修订。针对“三区十群”等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需求,按照《大气十条》的具体任务要求,发布了铝工业、铅锌工业、铜镍钴工业、镁钛工业、稀土工业以及钒工业等 6 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增设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进一步加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完善标准体系。截至“十二五”末期,现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 73 项,控制项目达到 120 项,行业型、通用型排放标准和移动源排放标准控制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占全国总排放量的95%以上。

    支撑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重点污染物减排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十二五”期间,发布了纺织、合成氨、磷肥、柠檬酸、钢铁、化工等 25项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促进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提升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截至“十二五”末期,现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 64 项,控制项目达到 158 项,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控制水平相当。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占我国工业废水中相应排放量的 80%以上,汞、镉、铅、砷、六价铬等重金属排放量占相应排放量的 90%以上。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的要求,研究提出工业园区污水排放标准适用性解决方案,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排放控制,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模式转变。

    4. 标准管理向全过程工作模式转变

    “十二五”期间,环保标准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完善,工作模式从以标准制修订为主向标准制修订、宣传培训、实施评估的全过程模式转变。为检验和提升环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标准在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减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启动重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鼓励由第三方机构牵头,环保科研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参与,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分析制约达标的关键因素,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大力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平均每年面向全环保系统举办培训 3~4 次,累计培训 5000 余人次,带动地方培训约 2 万人次。此外,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期刊、报纸、热线等多渠道开展标准宣传,大大提高社会各界对环保标准的理解和认识。

    (二)环保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部分标准制修订项目进展滞后

    为满足环境保护工作对标准的需求,“十一五”以来,启动了近1800 余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并发布 1128 项,另有约 600 项尚未完成。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环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制约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瓶颈问题突出。例如,部分项目相对超前,科研及实践基础尚不能支持标准的编制及发布实施;部分项目工作基础不牢、内容不全、深度不够,编制人员不能完全胜任相关工作;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沟通协调保障不足;标准管理任务繁重,专业程度要求高,技术人才队伍力量不足。上述原因导致部分项目进展缓慢,无法及时支撑管理需要。

    2. 与排污许可等新型制度的协同配套亟待加强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我国正逐步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基础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新体系下,国家、地方环保标准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等制度的衔接配套需系统梳理,明确标准的定位与作用。同时,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有关达标排放量核算、达标判定、监测频次等方面的技术内容尚不全面,不能完全满足排污许可管理的要求。此外,《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针对改善环境质量提出了明确的国家目标和具体行动措施,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类标准等各类环保标准与重点工作的支撑配套、同步发布实施的技术及管理保障措施尚不健全。

    3. 标准制修订的科学基础需夯实强化

    环保标准的制修订需要大量实际数据作为基础和支撑,但目前部分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实地调研不够充分,数据收集不够全面,同时环境质量日常监测、监督性执法监测数据,以及相关科研项目积累的成果等数据共享程度不够,导致一些标准缺乏有力的数据作为支撑,基础不牢。此外,对于基础数据如何在污染物筛选、限值确定、达标判定以及达标率测算中应用,缺乏系统的方法学总结与提炼。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方面,对达标技术的评估、标准实施经济成本及环境效益预测分析的科学支撑不足。在环境监测类标准制修订方面,重实验室分析,轻样品采样、保存、干扰消除以及前处理方法研究的现象较为突出,导致环境监测类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实施的适用性不强。

    4. 标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需着力提升

    新型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以及环境保护部对标准管理职能的调整均对环保标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标准制修订项目仍然存在立项环节把关不严,时间节点管理不够严格,项目审查缺乏更为客观、公正的评审机制,专家技术把关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标准技术支持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职责不清晰,标准技术支持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影响制约标准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满足环境管理需求和突破环保标准发展瓶颈问题为重点,补短板、建机制、强基础,建立支撑适用、协同配套、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环保标准体系与管理机制,为环境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标准支持。

    (二)基本原则

    1.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重点,全面加快推进各类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大在研标准项目推进力度,发布一批、整合一批、转化一批、终止一批。同时,严把项目立项关,控制标准计划规模适宜,标准体系精干有效。

    2. 服务中心,支撑管理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配套排污许可制的建立与完善,围绕《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实施,推动关键标准制修订,加强相关标准衔接配套,发挥协同作用,支撑环境管理。

    3. 注重科学,夯实基础

    完善标准制修订技术方法,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基础性调查与研究,以符合科学规律为基础,以满足管理需求为目标,加强标准的环境效益、经济成本与社会效益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 完善机制,提升能力

    创新完善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与审查机制,加强时间节点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加强人员队伍保障,推进标准信息化建设,提升标准工作能力,支撑标准工作不断规范高效发展。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大力推动标准制修订。围绕排污许可及水、大气、土壤等环境管理中心工作,加大在研项目推进力度,制修订一批关键标准。构建基于实测的标准制修订及实施评估方法体系,优化形成内部科学、外部协调的环保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评估,提升标准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制修订并实施一批标准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一支专业扎实、特色明显的环保标准队伍,深化标准信息化建设,提高标准管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加强宣传培训及交流合作,扩大我国环保标准的社会影响。

    (二)具体指标

    1.启动约 300 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及 20 项解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有关达标判定、排放量核算等关键和共性问题项目。全力推动已立项的约 600 项及新启动的约 300 项,共计约 900 项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

    2.发布约 800 项环保标准,包括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约 100 项,环境监测类标准约 400 项,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管理规范类标准约 300 项,支持环境管理重点工作。

    3.推动 30 余项重点环保标准实施评估,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4.制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等管理制度文件,规范管理工作。

    5.开展国家级培训 3000 人次以上,带动地方培训 15000 人次以上。

    四、规划任务

    (一)全面推进各类环保标准制修订

    对在研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清理,结合排污许可、《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实施等重点工作需求,划重点、分优先、补短板,突破技术难点问题,全面推进各类标准制修订工作。

    1. 环境质量标准

    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以风险评估为手段,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标,系统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土十条》要求,2017 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继续推动水环境质量标准修订。结合我国流域环境特征及最新科研成果,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明确环境质量保护目标,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修订海水水质标准,发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规范,科学反映水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

    跟踪评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实施情况;修订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科学规定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要求,保障人体健康。跟踪《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实施情况;修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确定合理的机场噪声评价指标和控制水平,强化对机场周围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与规划控制。修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扩大标准适用区域,采用国际最新计权曲线,客观反映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贯彻落实《水十条》要求,围绕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优先配套相关排放标准。积极配套排污许可等新型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研究将达标判定、达标排放量核算等技术要求纳入排放标准,完善标准技术内容。加强对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筛选研究以及标准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提高标准科学性、适用性。在“十二五”末期 64 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精简整合,适当补充确需新制订的标准,在“十三五”末逐步形成重点突出、务实管用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围绕十大重点行业,制修订农药、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造纸、炼焦、印染、制革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内容。开展无机磷化工、无机颜料、石油天然气开发、火电厂、氯碱、纯碱、电子、玻璃、活性炭、电石、食品添加剂、油漆涂料、化学矿山、日用化学品、船舶制造、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制订煤化工、页岩气开采等新兴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完善工业源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与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修订发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相关要求,围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大气污染、面源污染、移动源污染等大气环境管理重点领域,优先制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支撑排污许可制的实施,研究将达标判定、达标排放量核算等技术要求纳入排放标准,完善标准技术内容,提高标准科学性、适用性。在“十二五”末期47 项大气固定源和 26 项移动源标准的基础上制修订形成由约 70 项大气固定源和 40 项移动源标准构成的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制修订汽车涂装、集装箱制造、印刷包装、家具制造、人造板、储油库、汽油运输、农药、制药、油漆涂料、纺织印染、船舶制造、干洗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逸散控制标准。支撑面源污染治理,修订饮食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制修订玻璃、活性炭、电石、无机磷化工、无机颜料、石油天然气开发、化学矿山、铸造、铝型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加强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重金属的排放控制。关注新兴工业行业污染控制,开展煤化工、页岩气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防范环境风险。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恶臭控制。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善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制订发布国家第六阶段汽车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和新能源推广,制修订三轮汽车、新能源汽车、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标准。加强船舶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制订发布船舶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国际机动车排放技术法规协调工作,跟踪和参与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方面的国际技术法规的制订。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根据《土十条》中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的要求,按照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与资源再生利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标准体系。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控制要求。制修订皮革废料、煤化工废渣等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促进行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修订危险废物贮存、填埋、焚烧等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修订医疗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的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针对环境风险控制重点环节,完善污染控制要求。制订生物有机质堆肥污染控制标准,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4)噪声污染控制标准

    修订铁路边界噪声限值标准,制修订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噪声控制标准,加强移动源噪声污染控制。

    3. 环境监测类标准

    根据《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环境管理需求和监测技术进展,着力构建支撑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实施的环境监测类标准体系。贯彻《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中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重点推动涉水和土壤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的统一,细化和规范相关指标分析方法,提高部门之间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评价体系的一致性。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加强对实际样品采集、保存、前处理、干扰消除等环节,以及同一介质和同一污染物不同分析方法的可比性、方法质量保证和控制等研究工作,突出实用性与指导性。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要求,在监测技术规范中,进一步统一监测断面(点位)设置要求,明确各类监测工作的采样监测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加强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修订,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化能力与水平。

    (1)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方面,优先配套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石油化工、农药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制修订相关水污染物项目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满足履约工作需要,加快全氟辛基磺酸、多溴联苯醚等新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制订,尽快修订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标准,支持实验室中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的淘汰。满足新型特征污染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需要,开展针对抗生素、二酚基丙烷(双酚 A)、多氯萘等新型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研究制订,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制订一批反映水生生物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以及致突变性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配套水环境综合毒性评价体系的建立,健全生物类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方法体系。

    大气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方面,支撑石油化工、农药、纺织染整、制药等行业以及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制修订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配套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污染控制要求,制订发布低浓度颗粒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加强大气颗粒物中重金属元素、有机碳、元素碳、水溶性离子手工和在线监测方法体系建设,支持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

    土壤及固体废物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方面,配套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土壤环境调查工作以及典型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需求,结合先进大型分析仪器和快速分析方法的推广和普及使用,制修订一批涉及土壤基本理化指标以及重金属、多环芳烃、石油烃、农药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配套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固体废物共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等的实施,制修订相关固体废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2)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完善地表水与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体系,制修订地表水和污水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技术规范,修订地下水、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订地表水无人船水质监测技术规范,促进无人船监测技术的发展应用。

    完善空气与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体系。配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制修订环境空气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订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编码技术规范以及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现场比对核查技术规定,明确数据质量要求,加强自动在线监测质控。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制订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修订固定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订汞、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物、二噁英等监测技术规范。

    根据《土十条》中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要求,修订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设置、采样要求等技术内容,支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实施及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的开展。

    贯彻《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中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的要求,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制订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系列标准,开展造纸、火电、污水处理厂、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制药、纺织、有色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订工作。支持天地一体化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建立,出台相关遥感监测应用技术指南,推进卫星遥感技术在秸秆焚烧、水华、细颗粒物监测领域的应用。开展生态环境、生物、环境振动、环境噪声等监测技术规范制修订,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满足环境监管各领域的需求。

    (3)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

    加强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监控,配套环境质量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制修订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油类、总铬、六价铬、汞、溶解氧以及大气中颗粒物、氨、硫化氢、汞、挥发性有机物等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制订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4)环境标准样品

    根据“十三五”环保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以及实施相应监测方法标准的需求,开展基于环境土壤、水、空气、生物和固体废物等环境标准样品的研究,重点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多氯联苯、多溴联苯醚、农药类、重金属类等环境监测和科研急需的标准样品研制,健全环境标准样品体系。修订完善环境标准样品研制技术导则,规范标准样品管理。做好环境标准样品储备,开展环境标准样品应用技术研究,为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4. 环境基础类标准

    配套排污许可等新型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制修订国家与地方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完善排放标准技术内容,加强地方与国家标准的协调配套。修订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完善方法验证、方法质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提升标准制修订质量。制订环境信息类相关标准,提升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5. 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支持环境管理重点工作,配套新型管理制度的建立,结合国家标准委开展的“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以及标准实施情况调查,对现行各类管理规范类标准进行复审清理,统筹优化现有标准体系,研究拓展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种类。配合排污许可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开展石化、炼焦、锅炉、有色、平板玻璃、钢铁、水泥、印染、化肥、制药、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制订,构建排污许可配套标准体系,支撑相关管理工作。配合排污许可制度实施,逐步建立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体系。开展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纺织印染、制药、制革、化肥,石化、焦化等重点行业及通用工序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明确基于排放标准的各污染物达标可行技术及管理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和“三同时”管理制度的最新要求,加强环评技术导则体系顶层设计,调整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要素、源强、专题技术导则体系。制修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声等环境要素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订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开展火电、造纸、钢铁、水泥、铁路、公路、采矿、机场、垃圾填埋场、城市轨道交通、稀土、生物安全实验室等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订。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体系,制订制药、火电、炼焦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体系,修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订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石油化工基地规划、城市交通规划、能源规划(电力)等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加强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指导,对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突出的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等重大项目制订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

    按照《水十条》要求,强化饮用水水源、近岸海域、地下水环境保护,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制订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名录编制指南。结合海水水质标准的修订,修订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近岸海域环境管理对象与目标。制订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指南,农药生态风险评价程序与方法标准等。研究建立废水综合毒性评价技术体系,制订废水综合毒性评价技术规范。

    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机动车环保管理。制订大气颗粒物快速动态源解析技术规范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支持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研究,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工作。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制修订相关技术规范,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范体系。制订机动车环保检验规范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联网技术规范;研究汽车替代燃料环境效益评价方法,制订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原则与方法,以及城市机动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测算方法标准修订工作,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制订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促进恶臭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落实《土十条》关于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制定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研究制订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以及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规范。完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制修订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提供指导;加强危险废物重点行业管理,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制定焚烧飞灰、制药菌渣、废催化剂、化工残渣、医疗废物等典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技术规范。落实《土十条》提出的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制订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技术规范。加强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