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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院网投标规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了维护设计院网正常交易秩序,推动服务交易的繁荣,保障交易顺利进行,根据《设计院网服务协议》,制定本规范。则投标时,请您认真阅读本规范,审阅并接受或不接受本规范(未成年人应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审阅)。

    第二条 若您已经进行投标,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自己与本网站订立本规范,且您自愿受本规范的条款约束。本网站有权随时变更本规范并在本网站上予以公告。经修订的条款一经在本网站的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停止投标行为。本规范内容包括规范正文及所有设计院网已经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规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规范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旦您继续进行投标行为,则表示您已接受并自愿遵守经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章 投标规范
    第三条 设计师在设计院网上参与投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设计院网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设计师禁止参与违规需求,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四条 设计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对任何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设计院网有权酌情处理。但设计院网对违规设计师的处理不含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设计师应保证投标稿件为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不属于公开稿件。投标稿件或任何用于创作参选标件的素材均不得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任何专有权利。
    第六条 设计师应当保证投标中的所有信息真实、可靠。不得夸大或者伪造自身经历和稿件案例,以影响雇主判断或者骗取雇主信任。
    第七条 设计师不得捏造、散布不实言论、诋毁、污蔑其他设计师,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设计师的投标不得含有任何联系方式(包含但不限于QQ,电话,网址,二维码,条形码,邮箱等)。
    第九条 无效投标的判定标准:
    1.对于需要提交实质作品的需求,无效投标判定标准如下:
    (1)投标为广告、低俗信息等违规内容;
    (2)投标与需求无任何关联;
    (3)并没有提交实际作品的;
    (4)设计师投标无法满足需求的基本要素;
    (5)设计师投标涉及一稿多投等情况;
    (6)其他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况。
    2.对于无法上传实质稿件的需求,无效投标判定标准如下:
    (1)经设计院网判定没有设计师完成需求;
    (2)雇主有证据证明设计师投标稿件并非设计师本人的作品;
    (3)其他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况。
    设计师上传的稿件应满足需求要求。对于无效投标,设计院网有权未经设计师同意进行屏蔽。同时对设计师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 无效稿件处罚标准
    1.若设计师提交的稿件被认定为无效稿件,系统将屏蔽该稿件并扣除相应的会员积分;
    2.每个无效稿件扣除会员积分5分,扣分无上限;
    3.一旦会员积分被扣至0分,则会永久锁定账号。
    第十一条 比稿需求交稿规范
    1.设计师参与比稿需求时,必须按照雇主的需求内容制作稿件然后再进行交稿,不得提交与雇主需求内容不相符的稿件和模板稿件,设计师一旦提交这样的稿件将按照无效稿件进行处罚。
    (1)雇主的补充需求仅针对补充需求生效时间之后的交稿,不追溯以往交稿;
    (2)雇主的非标准化需求不作为有效稿件的判别标准,如“高大上,便于记忆识别”等;
    (3)模板稿件是指用户在同一比稿需求或者不同的比稿需求中提交的大量的相似稿件,视为模板稿件。
    2.所有悬赏套餐类目,交稿需满足套餐要求,否则为无效稿件。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交接源文件交易,设计师应在完成工作之后主动将源文件交付给雇主。
    第十三条 设计师投标稿件被选为中标并支付赏金后,该稿件的知识产权即转让给雇主所有。由双方自行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第十四条 雇主若需要线下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中标设计师有义务配合雇主完成协议的签署,若设计师拒绝签署,雇主有权要求取消设计师中标资格退还赏金,该设计师也将视为“未完成工作”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如果雇主因该中标稿件侵犯了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而遭到损失,有权利向中标设计师追偿。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本协议中所使用的下列词语,除非另有定义,应具有以下含义:
    “本网站”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均指“设计院网”(www.shejiyuan.com)。
    “雇主”:是指在本网站上进行发布需求或购买增值服务等“买”操作的用户。
    “设计师”:是指在本网站上参加竞标、销售服务、出售技能等“卖”操作的用户。
    “用户”指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同意遵守本网站各种规则、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机构使用本网站的使用者。

    来源于:设计院网平台

    更新时间: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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